排煙口應設置手動開關裝置,用手操作部分應設於距離樓板面80公分以上150公分以下牆面,裝置於天花板時,應設操作垂鍊或垂桿在距離樓地板180公分之位置,並標示簡易之操作方式。
  另外,常見之回風口設置於居室的出口或者設計於走廊。原則上為儘量不要位於逃生避難通道或出口上方。以免進行緊急排煙時,濃煙往出口或逃生方向流動,而妨礙到人的避難逃生造成死亡。回風口設在居室之門口,此種情形於當初設計空調系統回風口時,應儘量避免。
排煙口之開口面積不得小於防煙區劃面積之百分之二,且應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。排煙口無法以自然方式直接排至戶外時,應設排煙機。
排煙口除以手動開關裝置或偵煙式探測器連動開啟外,平時應保持關閉狀態,開口葉片之構造應不受開放時所生氣流之影響而關閉。
  此項設計程序與上述空調區劃與煙控區劃併用分析關係較為密切,而其主要考量為提供火場之緊急排煙功能。
  當空調與煙控區劃併用分析完成劃定後,接著即要檢視回風風管有無通過每一防煙區劃,尤其是在無設置居室之大面積建築設計。或者是於每一防煙區劃內檢視是否有回風口存在,因一般空調系統回風口的設計,並非每個居室皆有。
  典型之空調與煙控區劃併用分析。區劃的原則除了遵循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」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款,其防煙區劃面積不超過500㎡外。其次,區劃的邊界盡量利用現有樑柱。即為求施工便利,防煙垂壁沿著建築樑柱設置。
  防煙區劃劃定後,其回風風管亦通過每一防煙區劃,且每一區劃內均設計有回風口。但若照此區劃,有些回風支管的回風口,將橫跨兩個防煙區劃,會降低緊急運轉時之排煙效率。故此時需要移動回風風管,使回風支管的回風口,不會橫跨兩個防煙區劃,維持應有的排煙效率。
  完成移動或增設回風風管後,讓每一個防煙區劃內皆有回風風管,或回風支管的回風口,不會橫跨兩個防煙區劃。再依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」第一百八十九條第四款至第六款中規定設置回風口,其條文為:
正負壓區劃煙控系統設計
防火/防煙閘門與警報系統連動分析
空調與防煙區劃併用分析
回風風管與回風口設計
空調系統防火/防煙功能設計
前言
下載本頁內容
空調兼用煙控系統設計
防煙垂簾
防煙垂壁
通風防煙系統說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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